新北市違建處理原則
(ㄧ)審查標準:1.應拆除之違建(竣工查驗前)
(1) 93/12/27 以後產生之違建﹝若陽台內牆保留,女兒牆上架設窗戶 (須留設 75x120mm)開口者除外﹞
(2) 超出建築線及現有巷道邊界線之違建(4.5 公尺淨高以下者)。(以避免妨礙消防車輛之通行,利於消防救災)
(3) 藉由變更使用或室內裝修申請,新構築之違建(含內部裝修)
(4) 歸責於申請戶之開放空間違建
(5) 依新北市政府辦理裝修為多間套房審查原則規定:原核准陽台範圍內,不得設置廁所、浴室或擴大居室範圍使用。
(6)「新北市政府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申請案違建部分處理原則」列舉應拆除之違建。 a. 同棟阻礙或封閉屬技規 90 條之直通樓梯避難寬度之違建(不含雨遮)。b. A-1、B-1、B-2 類同棟超出建築面積 1/2 以上之屋頂避難平臺違建。(但三樓以下與地面層同一戶且有室內梯直接逃生者,免檢討)c. 同棟妨礙法定直通樓梯法定寬度之違建。d. 阻礙申請戶範圍緊急進口之違建。e. 歸責於申請戶之防火巷(含防火間隔及清糞巷)違建。f. 歸責於申請戶之騎樓(騎樓地)違建。g. B 類、I 類、醫院、療養院、社會福利設施、各類護理之家、育嬰中心、幼稚園之陽台違建及陽台外緣加蓋遮雨棚等及妨礙緩降機、救助帶等操作之一切障礙物。
台北市違建處理原則
95年1月1日以後領得建造執照的建築物,禁止陽台外推且陽台上不得加窗
基於簡政便民考量,放寬一定規模以下之場所(如200㎡以下之補習班、托兒所...等)得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但涉及室內裝修部分,仍應申請審查許可,俟領得「室內裝修合格證明」後,並經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後,才會核准設立登記。
民國95年1月1日起新領建照的建築物,不論外牆是否保留,只要陽台加窗就屬違建,查報即拆。另94年12月31日以前陽台違建依
台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要點第10點
領有使用執照之建築物,二樓以上陽台加窗或一樓陽台加設鐵捲門、落地門窗,且原有外牆未拆除者,免予查報。
另本市室內裝修涉及增設2間(含)以上廁所、浴室者,除應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規定申請審查許可外,並應按下列規定辦理,不符規定者,不予核准:
(一)應檢附直下層所有權人同意書;若屬同一所有權者,或其直下層非供住宅使用者,得不受此限。
(二)基於用電安全考量,竣工查驗時應檢附「台灣電力公司屋內線檢驗符合規定」相關證明文件。
(三)依建築技術規則檢討日照、採光、通風及防音。
(四)無論是否有既存違建,其原核准陽台範圍內不得設置廁所、浴室使用。
(五)管委會規約若有限制隔間套房行為,則受規約規範。
(六)為加強結構安全管理,應由專業工業技師簽證並檢附載重報告。
(七)浴廁之設置如同時與2間居室連通,及預埋2套以上管線,及面積超過3.5㎡時,視為2間浴廁。
陽台有防災、遮陽、通風、休憩、及半戶外空間等功能,保留原陽台設計能有較佳的居家空間,為原本法令上給予陽台的明確意義。
如有申請需求另電洽請建築師了解案件後另行說明及報價。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