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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縣市目前僅新北市及台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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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集合住宅(5層以下集合住宅)及辦公廳,無下列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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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變更使用類組或變更一定規模以下之主要構造(基礎、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之構造)防火區劃、防火避難設施、消防 設備、停車空間或其他與原核定不合之變更,應依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管理辦法檢討相關法令及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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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違建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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