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文
部落格全站分類:居家設計
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集合住宅(5層以下集合住宅)及辦公廳,無下列情形 1、 增設廁所或浴室 2、 增設2間以上之居室造成分間牆變更 建築物地面層至最上層均屬同一權利主體所有者(透天)
建築/室內建管相關資料
建築人思坊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