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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申請
依據建築法第77條之2第1項第1款規定,指定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集合住宅及辦公廳,除建築物之地面層至最上層均屬同一權利主體所有者以外,其任一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申請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查許可:
內政部令 96.02.26.台內營字第0960800834號

一、增設廁所或浴室。

二、增設2間以上之居室造成分間牆之變更。

簡言之~  5層樓以下非公眾使用建築物之集合住宅及辦公廳,從上到下都是自己所有權且無增設廁所或浴室及增設2間以上房間得免申請

    1.五樓以下的集合住宅非同一人所有,室內裝修行為免申請

    2.五樓以下的集合住宅非同一人所有,室內裝修行為涉及增設浴室、廁所、兩間居室造成分間牆變更實則須申請

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室內裝修,指除壁紙、壁布、窗簾、家具、活動隔屏、地氈等之黏貼及擺設外之下列行為:
一、固著於建築物構造體之天花板裝修。
二、內部牆面裝修。
三、高度超過地板面以上一點二公尺固定之隔屏或兼作櫥櫃使用之隔屏裝修。
四、分間牆變更。
簡言之~壁紙、壁布、窗簾、家具、油漆、活動隔屏、地氈等之黏貼及

 擺設等不需申請。

簡易室內裝修(僅雙北)其餘縣市為兩階段室內裝修
申請範圍建築物用途為住宅
非住宅建築物位於10層以下,且裝修面積在300平方公尺以下者。
非住宅建築物位於11層以上,且裝修面積在100平方公尺以下者。


未屬前兩項者,非簡裝適用則申請兩階段室內裝修

是否為合法申請之建築師、室內裝修業等查詢網址

http://cpabm.cpami.gov.tw/SearchListPage.j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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