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縣市目前僅新北市及台北市
基於簡政便民起見,「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之一規定,申請室內裝修之建築物,其申請範圍用途為住宅,(或申請樓層之樓地板面積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10層以下樓層及地下室各層,室內裝修之樓地板面積在 300平方公尺(90坪) 以下者。
二、11層以上樓層,室內裝修之樓地板面積在100平方公尺(30坪)以下者。
前項裝修範圍貫通2層以上者,應累加合計,且合計值不得超過任一樓層之最小允許值。
且在裝修範圍內,以1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牆、防火門窗區劃分隔,其未變更防火避難設施、消防安全設備、防火區劃及主要構造者,)得委託第八條具有「審查機構」之「審查人員資格者」查核室內裝修圖說並簽章負責後,開立「室內裝修施工許可證」張貼於門牌號碼旁拍照,才准予進行施工。
工程完竣後,檢附申請書、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及經審查人員竣工查驗合格簽證之檢查表,送請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市政府工務局)申請核發室內裝修合格證明,待收到核可之公文函,全案才算完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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